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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9 14:43: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3〕9 号

深圳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5FBLX31P):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与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口罩购销业务,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含税货款54,036,600 元(折合不含税价47,820,000 元)给你公司,你公司只向***公司开具发票360 份,金额合计3,505,698.54 元,少开具发票金额44,314,301.46 元,少申报收入44,314,301.46 元。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征

你公司2020 年少计销售货物收入44,314,301.46 元,导致少缴2020 年5 月至7 月增值税5,760,858.54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3,260.10 元、教育费附加172,825.76 元、地方教育附加115,217.18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1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自行申报2020年营业收入1,866,611.22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341,613.02元,经检查核实,本年度少计收入44,485,701.46元(本次查增的少计收入44,314,301.46元及自行申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额171,400.00),应调增营业收入,调整后,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46,352,312.68元,核定后,应缴少缴企业所得税1,738,211.7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3.证据指向

证据1:邮寄函件、公告截图,内容为税务文书、公告信息,证明稽查程序合法;

证据2:通话记录表,内容为检查人员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记录,证明你公司确已无法联系;

证据3:纳税申报表,内容为你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4:税务登记资料,内容为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你公司税务登记情况。

证据5:协查资料,内容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交易合同、支付记录、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上述业务具体情况及业务关联方陈述说明情况。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20 年5 月至7 月增值税5,760,858.54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3,260.10 元;

(2)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20 年企业所得税1,738,211.73元;

(3)对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你公司2020 年6 月19 日至2022 年1 月25 日向***公司开具发票360 份,涉及的税额455,741.46 元,未按规定所属期申报的行为加收滞纳金103,004.82 元。

2.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20 年5 月至7 月教育费附加172,825.76 元、地方教育附加115,217.18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5,760,858.54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3,260.10 元、企业所得税1,738,211.73 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741,398.22 元。

以上应补增值税5,760,858.54 元,其他税费2,429,514.77元,罚款4,741,398.22 元,滞纳金103,004.82 元,总计13,034,776.35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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