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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8]6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液制品适用增值税率及扣除率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64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液制品适用增值税率及扣除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64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7]202号《关于人体血液制品适用增值税率及扣除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安徽绿十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及扣除税率问题,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如该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可按一般纳税人予以核定,其产品适用税率为17%,但一经认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对进项税的扣除率,根据购进原料人体血浆的不同对象分别确定,即从输血者个人购进的,按10%的税率予以扣除;从中心血站等供血单位购进的,按13%的税率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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