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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8]3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1998]35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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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5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要把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作为审查重点。凡不符合《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皖国税流[1996]558号印发)第三条 规定,以及具有《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62号)第一条 情况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到18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且购销业务以银行结算为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

  (二)以批发货物为主的;

  (三)以销售生产资料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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