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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8]3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1998]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4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今后,各地上报给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审批的《安徽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市、县国税局必须认真审核(地直分局所辖企业由地区国税局审核),审核后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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