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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8]4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42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42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铜国税发[1998]4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1789593.17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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