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函[1998]3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3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33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33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淮国税发[1998]4、5、6、7、8、9号关于扩大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淮南化工总厂等6户企业1997年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由18%提高到25%,增加抵扣税款分别如下:淮南化工总厂535837.40元淮南华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73805.98元淮南煤矿机械厂482133.26元安徽造纸厂330066.45元淮南矿务局2058700.00元皖淮化工厂222681.83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