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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流[1996]42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矿务局谢桥煤矿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流[1996]423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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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淮南矿务局谢桥煤矿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6]423号

失效

阜阳、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谢桥煤矿是淮南矿务局的分支机构,座落在颍上县。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兼顾淮南、颍上两地利益,有利于税收征管,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谢桥煤矿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比例在两地分别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谢桥煤矿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由颍上县国税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与销售煤炭有关的普通发票,由煤矿向颍上县国税局领购。

  二、谢桥煤矿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60%部分由谢桥煤矿按月向颍上县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40%的部分由淮南矿务局代为按月向淮南市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对谢桥煤矿增值税稽核检查等由颍上县国税局负责,稽核检查中查补的增值税,也按60%、40%的比例分别在颍上、淮南入库。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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