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流[1996]30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滞纳金、罚款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0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滞纳金、罚款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流[1996]30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滞纳金、罚款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05号

失效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滞纳金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芜国税流字[1996]第24号)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供电部门向逾期交纳电费的用户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电部门依照有关电力管理法规,对违章用户处罚而收取的罚款,暂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