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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6]272号
失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滁州市国税局、天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合肥、天长两地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征税办法暂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生产销售原油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比例分别申报缴纳的办法,即: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每月按规定计算的原油应纳增值税额,70%的部分向天长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30%的部分向合肥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年终,由合肥市国税局对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对销售原油产品的增值税按规定进行结算,结算补征税款也按上述比例在两地办理入库。
二、对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的日常管理、稽核检查及发票供应等,由合肥市国税局负责,稽核检查中查补的石油增值税税款也按上述比例在两地分别入库。有关工作涉及到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在开长市的分支机构的,天长市国税局要积极配合。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