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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流[1995]43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流[1995]43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5]438号

失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丰乐羽绒购销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流[1995]281号)悉。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的规定,对丰乐羽绒购销公司为个体羽绒商贩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增值税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的规定,对委托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羽绒商贩,其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以上,而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应视同偷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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