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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5]396号
失效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光市棉麻公司收到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5]249号)悉。
为了调动棉农种棉和售棉的积极性,国家在收购棉花时,除将按规定价格计算的收购价款支付给棉农外,还根据棉农实际售棉的数量,每担付给加价款30元、奖售款14元。该加价款,奖售款由中央财政拨付,内贸部层层下拨,基层棉花收购单位在收购棉花时兑付给棉农。棉花收购单位销售棉花时,销售价格内不含此加价款、奖售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棉花收购单位取得的棉花加价款和奖售款,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支付给农民的棉花加价款、奖售款,不予计入棉花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