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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流[1995]36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流[1995]36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5]367号

失效

  一、固定业户临时到省内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驻外县(市)的分支机构,如携带总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具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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