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州市家电公司帐外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5]36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宿州市家电公司帐外经营征税问题的请示》[国税流[1995]第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宿州市家电公司经批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公司在经营期间采取两套帐的手法,将部分货物的销售收入隐匿不报。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期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宿州市家用电器公司隐匿不服的帐外经营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均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