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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几个文件的通知
皖国税办[1994]163号
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063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调整税率后,从1994年月日12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不论是销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还是结算以前月份尚未开票的应收销货款,一律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收到1994年12月1日以后开出的17%税率的专用发票,应要求销货方予以更换,否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已作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