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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办[1994]15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燎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办[1994]151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燎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办[1994]151号

全文有效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税政字(94)033号《关于加工销售燎草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燎草是稻草经过挑选整理加工而成,是生产宣纸的主要原料,其主要成分与稻草没有区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我们认为燎草仍属农业产品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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