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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税办函〔201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余热锅炉设备是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的批复

09-29 宁税办函〔2019〕1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余热锅炉设备是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的批复 

宁税办函〔2019〕10号

全文有效

2019.5.10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关于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余热锅炉设备是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的请示》(蕉税发〔2019〕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中铝东南铜业有限公司余热锅炉设备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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