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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规〔2022〕6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09-30 闽财规〔2022〕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2〕6号

全文有效

2022.4.25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可享受《公告》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受市、县(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商品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规定条件,即:接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

  三、各地财税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据《公告》和上述办法确定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商务、发改(粮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做好免税申报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

  附件:省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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