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四、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