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地税发[1997]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7]246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4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国资事字[199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将追缴其全部所得收入。并视情况停拨或扣拨单位预算经费。

  (二)凡属使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每年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并转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致追究其行政责任。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