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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6]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2006]201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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