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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6]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2006]210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1号文规定,对生产销售纯净水、矿泉水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比照自来水的规定征税,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纯净水、矿泉水的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6%征收率征收少征的税款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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