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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5]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2005]21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关于请示改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函》(工银桂函[2004]109号)。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的成员企业从2004年10月22日起实施会计总账上收,县支行、城区支行不再独立设置总账、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无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规定,从2005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所属成员企业代扣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各二级分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由其汇总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具体名单及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见附表)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支行、城区支行不再作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二级分行及所辖的县支行、城区支行情况表(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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