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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5]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09-29 桂国税函[2005]29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函[2005]2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4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及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规则分发纳税人,供纳税人在进行数据申报之前对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二、税务机关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及接收由企业报送第一联的数据时,都必须使用通用税务检查软件进行检查。对不能通过检查软件检查及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必须修改正确后才能接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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