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崇地税发〔2008〕108号
全文有效
2008.12.3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第164号)精神,现对我市行政管辖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