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11-15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规定,经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黔西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黔西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零星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黔西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 |
附征率 |
商业 |
2% |
工业 |
2% |
交通运输业 |
1.5% |
娱乐业 |
4% |
服务业 |
2% |
采掘业 |
4% |
建筑安装业 |
3% |
文化体育业 |
2% |
其他行业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