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黔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第11号)有关规定,为强化征管,统一税负,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局研究决定,调整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从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各县(市、区)局制定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黔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 |
附征率 |
商业 |
1% |
工业 |
1% |
交通运输业 |
1.5% |
娱乐业 |
4% |
服务业 |
2% |
采掘业 |
3% |
建筑安装业 |
2% |
文化体育业 |
1% |
其他行业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