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贵州  >  安市地税发〔2006〕139号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市地税发〔2006〕139号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市地税发〔2006〕139号

全文有效

2006-9-21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研究管理处、重点税源管理分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个人在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个人住房转让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个人住房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个人住房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三、各县区局要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采取多种有效管理方式,做好个人住房转让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造条件,按照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个人住房转让交易和权属登记时,一并代征个人住房转让交易的相关税收。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