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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税发〔2006〕92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黔地税发〔2006〕92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92号

全文有效

2006-7-3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税务局区分住房的所处位置、建造时间和类型、平均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规定,做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辅导工作。通过宣传栏、办税大厅粘贴公告,印发宣传小册子,电视报纸专栏宣传等形式,把工作做细做深入,持续广泛地宣讲相关政策和纳税人的权益,使征管工作针对性、时效性更强。要加强与财政、建设、房屋管理、房改、银行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共同做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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