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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税发[2000]99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黔地税发[2000]99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0]99号

全文有效

2000-08-01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并收取租金的情况逐渐增多。为了严格执法并科学合理地确定计税依据,经研究,现对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以优先从租计征为原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整层楼的柜台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考虑到一些出租柜台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有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费用的因素,可对其出租柜台收取租金中的这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或金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柜台的楼层已按租金计征的部分予以扣除。

四、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优先从租计征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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