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手续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手续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手续费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管好用好“建设费”手续费,保证征收任务的完成,根据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集手续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费”手续费提取比例暂定为8%,由省财政厅按征收“建设费”总额依规定的比例统一拨付给省地方税务局。省局再按各市的“建设费”入库数拨付各市。“建设费”手续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市于次年2月底前,将手续费的使用、 结存情况报告省局。
二、手续费省局留1%,各市5%。其余2%由省局集中,用于各市之间的调剂。
三、“建设费”手续费的使用范围:
(一)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各种费用。
(二)购置费。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等。
(三)宣传费。包括宣传资料的印刷、文件汇编的印刷等。
(四)专业会议费。召开“建设费”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五)征收补助和奖励费。
1、对直接征收和管理人员,发给一定数额的征收补助;
2、年度终了,对征收“建设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