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状态:征集中
结束时间:2020-03-15
为了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畅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渠道,实现企业在京津冀围内跨省(市)自主迁移,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公告》,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送至0311-88625315。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gszkctwg@sina.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科技处(邮编:0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跨省迁移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协同优化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上述三个省(市)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
(一)已结清税款、出口退(免)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二)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三)无未结稽查案件;
(四)经迁出地税务机关查询未发现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跨省迁移涉税事项。
二、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企业(以下简称“迁移企业”),可通过迁出地电子税务局或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接入迁移企业原有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级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实名办税信息,与迁出地税务机关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并通知迁移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情况。
四、迁移企业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通知后,可通过迁入地电子税务局或实地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应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领购防伪税控设备和办理初始发行。
五、迁移企业应当按照迁入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税(费)种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使用电子税务局的,根据需要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六、迁移企业原有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信息可在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继续扣除。
七、迁移企业办理已入库税款退税事项,办理迁入前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退运补税、补缴税款等出口退税事项,办理迁移过程中发生的涉税事项,统一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月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目前,税务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企业在省(市)内跨区迁移涉税事项的即时办理。但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的(以下简称“迁移企业”),仍需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到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资格认定、发票核定等事项需要重新办理。为了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畅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渠道,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实现企业在京津冀围内跨省(市)自主迁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精神,制发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区域内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跨省迁移涉税事项。上述三个省(市)区域内,无法达到本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或M级的企业,未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企业,以及非企业类型的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要求办理跨省迁移涉税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迁移办理程序。迁移企业不再以先在迁出地注销、再到迁入地登记的方式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改为通过迁入地与迁出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复用、跨省(市)数据实时交换以及跨省(市)工作任务信息化推送等方式,实现企业跨省(市)迁出涉税事项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涉税事项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
(二)放宽跨省迁移条件。按照现有规定,京津冀企业应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结清已申报税款,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之后,才能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按照本公告规定优化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迁移企业,可以在未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未开具《清税证明》的情况下,即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跨省(市)迁移。
(三)承继原有主要资质权益。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接入迁移企业原有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级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实名办税信息,与迁出地税务机关相关信息保持一致。迁移企业原有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信息可在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继续扣除。迁移企业其他税收资质权益,本公告未明确延续使用的,由迁移企业按照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四)网上实时交换涉税信息。通过跨省数据交换,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查询、使用企业迁移前税收信息。迁移企业已入库税款退税、迁入前出口退税事项以及迁移过程中发生的涉税事项,依托跨省数据实时交换,实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受理,迁入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办理。
四、主要流程
(一)迁移企业换领迁入地营业执照后,可通过迁出地电子税务局或实地到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办理跨省迁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迁移企业住所地址,通过税收信息系统确认迁入手续和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纳入迁入地税务机关正常管理。
(三)迁移企业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通知后,可登录迁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签订扣款协议、备案涉税信息、纳税申报等事项;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可到迁入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签订扣款协议、备案涉税信息、纳税申报等事项。
五、注意事项
(一)迁移企业可凭迁入地营业执照,通过迁出地电子税务局或实地办税服务厅,填报跨省迁移涉税事项报告信息。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报;到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税收信息系统内代为填报。
(二)为方便迁移企业及时获知办理情况,税务机关可同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通知迁移企业。
(三)办税人员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迁移企业,在首次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企业基础信息。
(四)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迁移企业,在首次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业务受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由出口退税业务受理部门补录出口退税基础信息、备案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税事项。
(五)迁移企业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涉及迁移前退税的(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事项),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后,通过跨省数据交换,推送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迁出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结退税后,实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本地退税事项办理结果,一并告知企业。
(六)迁移企业办理迁入前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退运补税、补缴税款等出口退税事项,或办理迁移期间发生的涉税事宜,统一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