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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7.20

状态:已结束 结束时间:2020-07-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公告第55号)有关要求,针对河北省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的有关事项,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zhh0002@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或纳税服务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

  联系人:赵炳林 电话:0311-8688034;范宇 电话:0311-8862577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

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第   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公告第55号)有关要求,现将河北省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事项

  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额度分别为:期限30天,额度2000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缴销。

  二、 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和验证

  不再印制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后,税收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或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发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五项所述情形的,均可到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发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情形的,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验真伪,也可向所辖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三、关于《纳税记录》开具和验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APP进行查验,也可以向《纳税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四、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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