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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4]19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4]19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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