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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4]16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4]16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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