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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地税联发[2004]6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地税联发[2004]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现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及信息传递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到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按规定由地税局代征营业税等税款。实行税银联网后,银行出具《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以代替完税凭证。取得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及《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增值税款时,须将《税款专用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抵扣税款的必备条件。尚未实行税银联网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在上级未明确货运发票信息比对结果如何处理之前,凡国税部门发现有异议需协查的运输发票,地税部门要在10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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