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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3]23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3]23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将截止到11月10日的库存发票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填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库存汇总清单》(见附件),于2003年11月2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对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和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及顺序码征求意见稿,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库存汇总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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