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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3]1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2003]12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22号

全文有效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张地税发[2003]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发票作为一种印刷产品,其成本费用应该包括印制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原材料及合理费用。有奖发票的刮奖区作为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印制费用不论采用何种印制方式,均应包含在省物价局费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发票销售价格计算公式的“印制费”中。因此,你局印制有奖发票应将发票刮奖标识的印制费和人工粘贴费全部作为发票的印制工本费列入发票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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