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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便函[2003]1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抵扣上海市等国家税务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

09-29 流便函[2003]10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抵扣上海市等国家税务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

流便函[2003]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关于上海金属软管有限公司被盗金税卡中尚存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函》和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所辖某企业被盗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有关问题的函》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甘肃省烟草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分公司金税卡被盗更正函》转给你们,请各级国税部门认真核对,发现此票号一律不予抵扣。

  附件:关于上海金属软管有限公司被盗金税卡中尚存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函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我分局所辖企业上海金属软管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电脑被盗,税务登记号:310041132743279,税控金税卡编号:J00283716,卡中尚未开完的电子发票代码为:3100024140;起讫号码为:04771274-04771300,共计27份,已报本市公安部门立案,以上纸质的增值税发票已在本分局作销毁处理,为此特函告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如发现有以上代码并与起讫号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作假发票处理不得使用抵扣,并及时函告我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关于甘肃省烟草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分公司金税卡被盗更正函

  2003年4月22日甘国税稽查函发[2003]1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我局4月11日《关于甘肃省烟草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分公司金税卡被盗的函》(甘国税稽查函发[2003]11号)的协查函上的发票号码有误,被盗的19份专用发票号码应为:00000057-00000075;发票代码为:620001 4140;由于疏忽误发为:“00027113-00027122”。我省于20 03年2月24日将上述19份发票录入稽核系统失控发票库。

  特此更正。

  附件: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所辖某企业被盗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有关问题的函

  河北省国税局:我局所辖企业上海联液液压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税号:310225736213 164)于2003年4月23日被盗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主机一台,内有金税卡一块,编号:J20708861,以及卡中存在的电子发票信息,代码:31000241 40,号码:05361935-05361950、08526651-08526 750,其中08526748-08526750(计三份)为空白电子发票。我局已对三份空白发票按规定以废票处置,并对上述所有发票作存根联扫描补采数据。

目前公安部门已受理该案件,并正在侦查中。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所盗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故烦请贵局有关部门在发票认证等日常工作中密切注意,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1-58009402、021-58009405;联系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特此函达。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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