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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17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国税函[2006]17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6]175号

全文有效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保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过滤、杀菌等多道工序加工的桶(瓶)装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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