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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地税发[2005]31号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保地税发[2005]31号 我要评论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地税发[2005]3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管理的水平,市局研究并制定了《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实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影响定额评定的诸多因素及其影响程度,通过计算机定税来实现科学定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三条 计算机定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综合分析影响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或经营成果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影响该行业经营收入的主要因素作为基本参数,并对参数进行等级划分,然后将各个纳税人的相关经营数据录入计算机,通过分析测算自动生成税收定额。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的要求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所有纳税人(包括未办税务登记,但已经纳入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二章计算机定税的程序

  第六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期限除因国家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因素外,一般为一年核定一次。新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三十日内予以核定。

  第七条 纳税定额核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调查核实。向纳税人发放《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调查表》,要求其如实填写并于5日内报送,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二)典型调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同一行业纳税人,按照不低于同等级总户数5%的原则确定典型调查户,组织管理部门对典型调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经营收入典型调查表》。将调查信息录入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生成分行业、分等级定额标准。(三)定额核定。根据《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调查表》中确定的业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定额户基本信息的录入,按照县级局制定的分行业定额系数标准,核定其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生成应纳税额。生成《应纳税额核定报告单》,上报审批。 (四)下达定额。定额审批后,打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下达纳税人,并张榜公布核定定额结果。

  第三章计算机定税的方法

  第八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方法。按照定期定额户的地理位置 、行业、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纳税定额。推行“分级定位、量化指标、定额核定、个别调整”的定期定额核定方法。

  (一)分级定位分级定位:就是先对定期定额户分行业按区域划分编组,然后在组内按地理位置繁华的程度、经营设施的优劣、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品种的多少等划分等级。

  (二)量化指标一是选定参数。在开展行业调查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行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科学分析、比较和研究,找出与该行业经营业绩相关度最高的若干个生产要素,将这些生产要素选定为参数。二是确定系数。参数选定后,随机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若干业户作为样本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典型调查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对该级别业户的经营业绩与参数之间的相关度进行测算,生成各个参数的等级系数。

  (三)定额核定定额核定是指管理部门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由系统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核定。

  (四)个别调整个别调整:是指对少数受定额指标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经营情况畸好或畸坏的特殊经营户,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

  第四章 定额调整

  第九条 统一调整(一)根据县级局统一调整决定,通过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按金额或比例进行统一调整。(二)逐户制作《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张榜公布核定(调整)定额结果。

  第十条 个别调整

  (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变动情况或收到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额的报告后,下户实地调查,对应予调整的通过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二)制作《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张榜公布调整定额结果。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前,仍应按原核定的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20%以上而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纳税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第五章 计算机定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需要办理纳税变更手续的事项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调整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纳税定额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业类别、地理位置等级等参数及系数进行适时确定和调整。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要建立定额公开制度,通过税务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将定额评定情况、评定方法、计算公式、定额主要因素、调整系数、原定额、现定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定额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于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错误以及未按程序操作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擅自修改定额公式、调整系数及其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定期定额户是否全部纳入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定期定额户基本情况表是否准确、完整;填写内容与业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各种系数计算是否真实;机内数据与手工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该程序进行操作;定额公开制度是否落实等。

  第十六条 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计算机定税核定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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