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制定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33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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