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地税函[2005]5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5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5]5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征收部门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及缴款凭证填开完税证明,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完税证明要与其他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完税证明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完税证明使用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填开日期、税款所属期、身份证号码、完税证明的字规号码等.

  四、鉴于目前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还不具备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功能,因此,各征收部门可采取手工开票方式,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