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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8]49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8]49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496号

失效

2008年11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探索分类管理经验,实现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税源分析监控,加大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力度,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虚开收购发票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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