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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便函[2008]3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CA证书制作和发放流程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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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CA证书制作和发放流程等问题的通知

征便函[2008]3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

  为落实冀国税发[2008]159号文件精神,经协调,省网通公司就CA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流程专门下发了文件,现将文件转给你们(见附件1:《关于更改国税电子报税CA证书收费流程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县(区)征管部门按月汇总本单位需办理CA证书纳税人情况,并将信息传至市局征管科(处),市局征管科(处)进行汇总审核将纳税人名单传给市网通公司进行证书制作。市网通公司将制作好的证书分发给各区县网通公司,纳税人直接到本县(区)网通营业厅交费和领取证书。

  各市要加强与网通公司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和期限,确保CA证书及时制作和发放。

  同时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自12月1日起,原《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不再审批流转,改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网上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进行登记,办税服务厅负责根据登记表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保纳税人在填表后15个工作日内能够领取到CA证书,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各市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关于更改国税电子报税CA证书收费流程的通知(略)

  附件2、网上申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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