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国税函[2008]41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41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8]41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4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工作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推行工作。

  二、省局定于9月下旬举办各市师资人员培训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与服务单位共同做好纳税人端系统升级工作,严禁服务单位借此次升级违规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