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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代开专用发票”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为:宽1厘米、长5厘米的长条章。

  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用同一张进货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第2次、第3次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代开发票岗应根据留存的相关资料,按照“代开发票货物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进货发票数量”的原则,认真核对纳税人业务的真实性,不得超总量代开。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特点,出台具体的代开发票管理和监控措施并向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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