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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地税函[2008]7号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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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保地税函[2008]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3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对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局稽查局查处的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拟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查处的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案件。

  三、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审理的案件。

  原《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保地税函[2003]1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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