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22日
各镇(乡)政府、国营农场、县直各部门:
《青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护耕地,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条 纳税范围。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其他农用地是指已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其他林地。其他农用地暂不列入征税范围。
第三条 税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率的通知》(青政通[1998]8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体征收规定
一、 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城镇人口在农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 修建公路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将耕地占用税列入公路建设投资预算,由承建单位按每平方米1.5元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 单位或个人从事养殖,建猪场、鸡(牛、羊等)舍占地,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 临时占地管理。临时占地不满一年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的,按规定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 凡已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六、 对已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未在批准占地30日内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五条 减免界限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机场及附属设施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全日制学校教学用房、附属设施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医院、诊所、殡仪馆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纳税人凭财政征收机关的减免批复或减免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手续。
八、对于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交纳耕地占用税。凭完税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制。对申请占(征、拨)用国家和集体耕地、需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复的,在申报占用耕地时,必须先到财政部门预缴耕地占用税,然后凭预缴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征、拨)用耕地后,填制《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纳税人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到财政部门按实际批准占用耕地面积结算预缴税款,多退少补,并开具完税证。纳税人凭完税证到土地部门领取用地手续。
第七条 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复的长期占地和临时占地及城区建筑规划内的项目占地等,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计划前,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开据《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通知纳税人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事宜。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将财政部门的减税、免税文件或减免证明与划拨土地手续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同财政部门建立联议会制度。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定期召开联议会,沟通全县耕地占用审批、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核对耕地占用税征收到位情况。
第十条 各镇(乡、场)财政所要加强对临时占地、养殖占地等情况的监管,受理群众举报,督促占地者尽快纳税。同时,协助县财政局查处偷税、漏税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占用耕地,偷、漏税行为的,经查实追缴税款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按每宗案件不低于100元或税款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修订征收政策,变动征收范围及税率,以新的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