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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4日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现决定废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198号)的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

  该文件第七章废止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冀国税发[2011]39号)(以下简称该文件)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国务院对简政放权做出了进一步的统一部署,总局和省政府也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服务严禁违规收费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1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冀国税发[2011]39号)全文废止。该文件废止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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