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6年2月29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河北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草拟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4日前发送邮件至hbdsnfc@126.com。
关于《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服务和管理,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失信纳税人实施严格管理和重点监控,实现服务资源和征管资源的高效配置,不断提升税务部门征管和服务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章1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对象、管理原则等原则性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旨在通过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带动和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第三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和督导落实部门。
三、办法部分条款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联合评价的企业纳税人。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服务和管理。
(三)关于服务措施
《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机关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服务措施。其中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第五项规定除专案、专项稽查;涉税检举、协查以及其他符合立案稽查标准之外,不纳入税务稽查范围;第十三项规定省、市级税务机关将A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银监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作为提供“纳税信用贷”及其他优惠金融资费和服务的参考。
(四)关于管理措施
《办法》第九条明确税务机关对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第二项规定加强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在税收风险管理软件中,对D级纳税人设置较高的风险分值系数,提高核查评估频次,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第三项规定在征管、稽查及其他税收管理行为中发现D级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第八项规定对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